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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優待

就學優待


本國籍學生凡符合下列減免類別及規定者(表三),可於每學期規定申請時間內備齊文件向生輔組提出學雜費減免申請。符合資格者請務必每學期都要提出申請呦!

◎申辦流程

填寫申請書
系統完成填寫後,
將申請書列印,並簽名
將申請書、證明文件及繳費單
繳交至生輔組


*注意:欲辦理就學貸款者,務必先辦理『就學優待』後再至台灣銀行『辦理貸款』。

◎申請時程

學期 階段 說明 應繳文件
113學年度第2學期 第一階段
  1. 申辦時間:自113年12月02(一)迄12月10日(二)前(逾期不予受理)。
  2. 此階段提出申請者,繳費單將會自動扣除減免金額。
  1. 1.就學優待申請表
  2. 2.應檢附文件(見下表)
第二階段
  1. 申辦期程:
    自114年1月06日(一)迄2月19日(三)止(逾期不予受理)。
  2. 掛號郵寄:
    自114年1月06日(一)迄2月06日(四)止(以郵戳為憑)。
  3. 臨櫃辦理:(過年期間1/24-2/3暫停辦理)
    自114年1月06日(一)迄2月19日(三)止(逾期不予受理)。
  4. 郵寄者請將應繳文件掛號方式寄至:
    840高雄市大樹區學城路一段1號(義守大學 生活輔導組 就學優待收)
  5. 更新繳費註冊單獲取方式
    (1)郵寄者:寄出後5個工作日逕至應用資訊系統列印。
    (2)親送者:現場換發新繳費單。
  1. 1.就學優待申請表
  2. 2.應檢附文件(見下表)
  3. 3.學費繳費單
  備註:就學優待申請表填寫路徑:應用資訊系統→ 就貸 / 弱勢 / 就優 → 就學優待申請

◎減免資格與成數表

※凡符合表列申請條件,並提出應檢附資料者始可申請;另請自我檢視重要事項說明,避免影響後續檢核作業!

※「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身障學生(持有身障手冊者)、特境家庭子女及原住民籍學生」等5類同學,辦理就學優待減免可同時投保「微型傷害保險」,無須額外檢附證明資料(此保險為每學年第1學期投保1次,第2學期不開放投保)。
※微型傷害保險相關介紹及投保內容

減免類別減免乘應檢附文件
軍公教遺族
  1. ◆恤滿:依教育部訂定標準減免
  2. ◆全公費:學雜費全免
  3. ◆半公費:學雜費半額減免
  1. 1.撫卹令或撫恤金證書【影本】
  2. 2.近3個月內 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正本】
  3. 3.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書乙式2份
  4. 4.(第二梯次須附)學費繳費單
現役軍人子女 學費減免30%
(進修部學生減免方式:學分學雜費總額*(7/10)*(3/10),
即學分學雜費總額*0.21)
  1. 1.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2. 2.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正本】
  3. 3.(第二梯次須附)學費繳費單
身心障礙學生
  1. ◆輕度(學習或情緒障礙學生):
    學雜費減免40%
  2. ◆中度:學雜費減免70%
  3. ◆重度:學雜費減免100%
  1. 1.重新鑑定日期為114年3月31日(含)以後或永久有效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高中(含)以上學習障礙鑑定證明【影本】
  2. 2.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正本】
  3. 3.(第二梯次須附)學費繳費單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1. ◆輕度:學雜費減免40%
  2. ◆中度:學雜費減免70%
  3. ◆重度:學雜費減免100%
  1. 1.重新鑑定日期為114年3月31日(含)以後或永久有效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 2.近3個月內 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正本】
  3. 3.(第二梯次須附)學費繳費單
低收入戶家庭子女  學雜費減免100%
  1. 1.114年度鄉、鎮、市、區公所核發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2. 2.近3個月內 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正本】
  3. 3.(第二梯次須附)學費繳費單
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  學雜費減免60%
  1. 1.114年度鄉、鎮、市、區公所核發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2. 2.近3個月內 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正本】
  3. 3.(第二梯次須附)學費繳費單
原住民族籍學生 依教育部訂定標準減免
(進修部學生減免:依實際徵收學分學雜費合計,但不得超過定額減免標準。學分學雜費總額*0.7+學分學雜費總額*0.2)
(即學分學雜費*0.9)
◆學生個人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含記事)【正本】
  1. ◆(第二梯次須附)學費繳費單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學雜費減免60%
  1. 1.114年度有效之特殊境遇家庭核可文件【影本】
  2. 2.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正本】
  3. 3.(第二梯次須附)學費繳費單
備註:戶籍謄本須含有學生及家長,已婚學生須額外再附配偶之戶籍謄本。

注意事項:
1.申辦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子女類別,經查其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超過新台幣220萬元者,不得申請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並無條件繳回溢領款項。
2.身心障礙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3.身心障礙學生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就學費用減免以一次為限;延長修業年限之就學費用減免,至多四年。 低收、中低收、特殊境遇家庭、原住民等類別,減免範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 學生於再入(復)學時,轉學、休學、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就學費用減免,不得重複請領。
4.學生於學期辦理學雜費減免時,若學期所繳證件因故被核發機關等因素註銷/異動資格者,將依相關規定追繳學雜費金額(學生需主動告知學校/生輔組)。
5.具就學優待資格之學生如同時享有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弱勢學生助學金、國防部ROTC獎學金或其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含教育部最新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補助方案),不得重複請領,請擇優申辦。如經教育部查核重複請領之情事,願遵守教育部各類助學金重複申請之優先順序。
6.五專之4年級、5年級(二專之1年級、2年級)已享減免之費用者,於大學1年級、2年級不得重複請領。

◎與我聯絡

校本部生活輔導組 綜合教學大樓一樓

電話:07-6577711 分機: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