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依據本校學生操行考核辦法第二條「學生操行成績之評定,以八十五分為基本分,再加減系主任(所長)、導師評分及獎懲分數,核計實得總分,以九十五分為滿分。」規定,學生操行成績基本分為八十五分。
- 二、操行考核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記大過一次減七點五分,記小過一次減二點五分,記警告一次減一分。」
- 三、學生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銷過,請學生自行至生活輔導組下載「愛校服務單」至各系所或校內行政單位完成服務並繳回生活輔導組。愛校服務替代標準如下:
(一)如經核准警告一次,得以愛校服務4小時替代。
(二)如經核准小過一次,得以愛校服務12小時替代。
(三)如經獎懲委員會審議或校長核定之愛校服務專案者。
學生獎懲及操性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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