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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操行及獎懲

說明

  • 一、依據本校《學生操行考核辦法》第二條及第五條規定,學生操行成績以 85 分為基本分,並結合系主任(所長)與導師之評分及獎懲加減分核計實得總分,滿分為 95 分;評分未達 60 分者,應予退學。其獎懲加減分標準如下:
    (一) 獎勵加分:大功一次加 7.5 分、小功一次加 2.5 分、嘉獎一次加 1 分。
    (二) 懲處扣分:大過一次扣 7.5 分、小過一次扣 2.5 分、警告一次扣 1 分。
  • 二、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為達改過遷善之目的,學生得以校內服務替代經核定之記過與警告處分:
    同學可自行至生活輔導組網站下載「愛校服務證明單」,於校內單位完成服務後,於 116 年 1 月 4 日(一)前將表單繳回生活輔導組,方可辦理本 (115-1) 學期獎懲紀錄之折抵;非本學期之獎懲紀錄亦得以愛校服務折抵銷除,惟過往已結算之學期操行扣分不予回溯修正。折抵標準如下:
    (一) 警告一次:得以愛校服務 4 小時替代。
    (二) 小過一次:得以愛校服務 12 小時替代。
    (三) 大過及專案處理:經獎懲委員會審議或校長核定之愛校服務專案,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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