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助學
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本國籍學生凡符合下列資格及規定者,可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時備齊文件向生輔組提出申請,經教育部審核通過後,補助金額將於第二學期註冊單上逕予扣除。
◎申請流程:
檢視 申請資格 |
➜ | 申請時間內 檢附文件(親繳) |
➜ | 教育部審查 | ➜ | 下學期 學雜費補助 |
◎申請資格:
- 凡具本校學籍之本國學生,符合下列情事,得申請補助。
(1)家庭前一年度之綜合所得:學士班學生低於900,000元;碩博班學生低於700,000元。
(2)應計列人口前一年度之利息所得合計低於20,000元。
(3)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低於6,500,000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免計此項)。 - 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離婚或配偶死亡者,僅計列學生本人。
◎申請時間:
- 每學年上學期開學期間,實際時間依每年8月份公告日期為準。
- 113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請時間為113年9月9日(一)至10月11日(五)。
- 申請方式:親繳
◎申請時須檢附文件:
- 應檢附文件:
(1)弱勢助學金申請表:應用資訊系統→登入→就貸\弱勢\就優→弱勢助學申請→填寫儲存後→列印→學生及家長皆需簽名。
(2)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甲、丙式皆可),並含詳細記事。 - 於113年9月9日(星期一)至10月11日(星期五)之申請期間內,將應檢附文件親繳至生活輔導組辦理弱勢助學申請。
- 特殊原因致使無法提供雙親或其中一方之親屬資料者(如單親、入獄服刑等), 需另附 切結書乙份。
- 利息所得來自公務員優惠存款者,應檢附 審核表及佐證資料,由本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惟前開存款本金不得逾1百萬元。
◎教育部審查:
- 由財稅中心針對家庭年所得、家庭年利息、家庭不動產之審查。
-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但有申請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者,仍可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第二學期學雜費補助金額:
- 學士生補助金額將於第二學期註冊繳費單一次扣除,補助級距及金額如下:
補助級距 補助金額 家庭年所得 700,000元(含) 以下 20,000元 家庭年所得超過 700,000元 ~ 900,000元(含) 15,000元 - 碩博士生補助金額將於第二學期註冊繳費單一次扣除,補助級距及金額如下:
補助級距 補助金額 家庭年所得 300,000元(含) 以下 35,000元 家庭年所得超過 300,000元 ~ 400,000元(含) 以下 27,000元 家庭年所得超過 400,000元 ~ 500,000元(含) 以下 22,000元 家庭年所得超過 500,000元 ~ 600,000元(含) 以下 17,000元 家庭年所得超過 600,000元 ~ 700,000元(含) 以下 12,000元
相關法規
相關表單
- 弱勢助學申請表【應用系統網路填寫】
*若應用資訊系統登入後僅顯示就貸/就優,請清除網頁紀錄後,重新開啟或使用無痕模式開啟。 - 切結書【無法提供雙親或一方之資料】
與我聯絡
校本部生活輔導組 綜合教學大樓一樓
電話:07-6577711 分機: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