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
配合教育部推動大專校院「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試辦計畫,鼓勵清寒學生力爭上游、追求學業優異表現,並提供穩定之經濟支持,使其得以專注於學習,以正向態度發揮自我潛能。
◎補助對象:限本校大學部及進修學制學士班在學學生(不包含公費生、延畢生、退學生及休學生),並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同時符合下列兩類資格者:
一、補助身分資格(A、B類):
(一)A類:符合學雜費減免資格
1.低收入戶學生2.中低收入戶學生3.身心障礙學生4.身心障礙人士子女5.原住民族籍學生6.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
(二)B類:符合弱勢助學資格
1.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補助資格者2.家庭突遭變故經本校審核通過者3.其他經本校認定為經濟不利者。
二、成績優異資格:
前一學年度每學期學業成績班級排名前30%以內,前一學年度每學期操行成績須達85分以上,且未受警告以上之處分。
◎申請方式: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於公告期間內主動比對,如符合資格學生人數大於教育部核配本校名額時,除學業成績外,由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依據學業成績、操行及其他綜合表現列入審查。
◎補助金額:
一、A類:每月核發新臺幣(以下同)捌仟元。
二、B類:每月核發壹萬元。
◎注意事項:
1.獎學金於當學年度內採逐月發放原則,應屆畢業生發給至六月三十日止。
2.補助期間,學生如受警告以上處分,本校得視情節終止發放。如因故休學或退學者,註銷受獎資格並終止發給獎學金。
3.本獎學金試辦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至一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共九個月。
4.獲本獎學金補助之學生,於受獎期間不得申請教育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獎學金,其他政府發給助學金性質補助或領取附有服務義務獎助學金性質補助不在此限,但有明文規定排除本獎學金者,從其規定。
重要更新
請學生擇一領取政府獎學金作業方式:
1.如符合試辦計畫貳之二、獎學金資格條件之學生於學期初已領取其他政府獎學金,請學校先納入審查對象。
2.完成審查後再通知所有獲獎學生確認是否有申請或請領其他政府獎學金,再擇一請領並填寫意願書。
3.如學生欲請領本獎學金,應請學生退還已領取之其他政府獎學金,並先簽署切結書,始得開始發放。如已請領之其他政府獎學金為學期制,應請學生114學年度第2學期勿再申請其他政府獎學金。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