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期程:
教育部重申校外實習屬學校正式課程之一,各學系應依其專業屬性與發展方向進行課程規劃,並安排校內指導教師及合作機構輔導員共同進行實務指導,以培養學生未來就業所需「專業核心就業力」。
校外實習作業流程原則分為三個階段,說明如下:
一、實習前階段
(一)教師或學生可提出合作機構推薦,系所依規定進行初步評估:
1.透過「教育部實習機構查詢系統」確認合作機構資格,並留存查詢紀錄。若查詢結果顯示異常(紅燈),系所應審慎評估是否合作。倘仍有合作必要,合作機構須簽署切結書,保證學生前往實習場所(如分行、分店)符合教育部規定。
2.學系所派員至合作機構現場進行評估,確認實習內容專業性、學生權益保障及職場安全。(範例實習機構評估表)
3.學系實習委員會審核通過合作機構評估紀錄後,再進行學生實習合約簽訂 及訂定個別實習計畫。(範例校外實習合約書、個別實習計畫書)
(二)學系須為所有實習學生投保校外實習團體意外險,並負擔保費。境外生須取得工作許可,並遵守每週工作時數限制。(投保連結)
(三)舉辦實習行前說明會,說明實習流程、權益、注意事項及緊急聯絡方式。(範例說明會記錄表)
(四)確認學生完成職前安全講習,包括勞動法規、職場安全、性別平等、職場霸凌防治等課程。(請依身份別登入:校本部本國生、醫學院本國生、外籍生)
二、實習中階段
(一)輔導訪視:指導教師須至少一次實地訪視合作機構,檢視學生學習進度、工作內容及環境安全,並留存訪視紀錄。
(二)安全關懷:除實地訪視外,教師或學系應定期透過電話或通訊軟體關懷學生適應及心理狀況,提供必要支持與輔導。若發生意外或爭議事件,實習委員會應立即介入處理。
三、實習後階段
(一)成效回饋:輔導實習學生及合作機構填寫回饋問卷,實習學生撰寫實習心得或成果報告,作為課程評量或學分認定依據。(範例學生及實習機構回饋問卷)
(二)改善機制:實習委員會應透過成效回饋結果,評估合作機構表現及學生權益保障,進而優化實習課程。
更詳細內容請參考教育部「大專校院推動學生校外實習課程作業參考手冊.pdf」
✽法源依據:
1.教育部相關法規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114.06.23修正發布)
.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總說明 (104.10.12發布施行)
2.校內相關法規
- 教育部114年6月23日修正發布「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之2第1項規定「合作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如下」(自115年2月1日施行):
- 1.經依法設立或登記。(查詢網址: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
- 2.具足夠訓練與指導人力及健全設施、設備
- 3.非從事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 下列法定條件可查詢實習機構查詢系統(查詢起訖日為合約書上之實習起始日期,向前推算2年),查詢結果若為異常(紅燈),系所應審慎評估。
- 4.二年實習場所無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5.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或第八十條規定處罰、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罰逾二次、同一規定,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處罰逾三次。
- 6.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積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或滯納金,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
- 7.最近二年無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性別歧視、性騷擾或就業服務法有關就業歧視之規定,經予處罰。
- 各學系應於學生實習前確認合作機構符合法定條件,並應經系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審核通過。
- 各學系應於學生實習前確認合作機構符合法定條件,並應經系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審核通過。
請開設校外實習課程之學系,依下列時程至「校外實習課程平台」完成資料填寫暨上傳作業:
1.當學期開學 2 週內
校外實習課程申請表
2.學生開始實習日起2週內
實習機構評估表、實習合約書、學生保險影本
3.當學期開學12週內
實習機構、地點、學生名冊、實習計畫書、學生實習手冊、實習說明會、職前安全講習。
4.次學期開學4週內
督導紀錄表、實習課程報告書、學生實習滿意度、機構滿意度、學生實習心得報告或成果發表會、實習委員會議紀錄或學生實習異常紀錄等。

114學年度教育部辦理大專院校校外實習學生團體意外險共同供應契約招標由「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得標
一、得標廠商: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結)
二、契約期間:114年 8月 1日 至 115年 7月 31日 止
三、保障對象:教育部所轄之各級公、私立大專院校具有學籍之校外實習學生(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內者為限)。
四、保險期間:
依據實際實習期間投保,分為一年、11個月、10個月、9個月、8個月、7個月、6個月、5個月、4個月、3個月、2個月、1個月、1日(不滿1個月視為1個月)。
保險金額每人新臺幣 452元(一年期),未滿一年期之計費標準請參考保險內容及保單條款,請點選連結參考。
五、保障範圍&保障內容:
凡非因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承保24小時)
A.意外身故保額:新臺幣200萬元整。
B.意外失能保障:依失能等級給付新臺幣10萬至200萬元。
C.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障:門診(含急診)實支實付最高給付新臺幣5萬元。
D.意外傷害事故住院醫療保障:住院每日給付新臺幣1,000元。
C+D項目合計最高給付5萬元。
所有參與校外實習課程之學生,須於開始實習日前,完成校外實習職前講習課程,請採以下方式擇一完成:
1.本校教學資源平台(Moodle):完成「校外實習職前講習專區」所有線上課程觀看。(請依身份別登入:校本部本國生、醫學院本國生、外籍生)
2.學系自辦職前講習:請完成簽到、拍照及簡報紀錄上傳備查。
※相關安全宣導資源參考如下※
1.勞動權益教育教材:實習場所安全無憂摺頁、實習生安全保障海報、職場高手秘笈、職業安全衛生口袋手冊(含英、越,泰,印尼,菲律賓文)、電資人生涯攻略、金融業職涯攻略
2.勞動部數位學習平台(可切換中文、台語、英語、泰語、越語、印尼語及菲律賓語等多語):職業安全衛生
4.全民勞教e網:勞教師資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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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Q:辦理實習課程所應建立機制及成效考核項目分別有哪些? | |
2 | Q:學生自行尋找校外單位(如企業、組織或機構)進行之實習、工作、參與專案或計畫等活動,若其內容符合校內開設之專業實習課程性質,是否可以認抵課程學分? | |
3 | Q:校外實習課程是否等同打工? | |
4 | Q:實習學生等同「勞動基準法」第8章所稱的技術生嗎? | A4 |
5 | Q:如何篩選校外實習合作機構? | A5 |
6 | Q:如何判斷合作機構為非從事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 A6 |
7 | Q:若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例如外商公司)因內部政策或人力資源管理需求,要求由其固定合作之派遣公司作為與學校簽訂實習合約之主體,學校是否可以接受並與該派遣公司進行實習合作? | A7 |
8 | Q:「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之2其中所謂的「最近2年」應如何計算? | A8 |
9 | Q:針對境外合作機構,學校是否也需進行現場評估? | A9 |
10 | Q:對於已建立長期合作關係,且過往評估紀錄良好之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學校是否仍需每年派員進行實地評估? | A10 |
11 | Q:「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之2第4項第4款及第5款所述境外合作機構無重大違反之「國際公約」為何? | A11 |
12 | Q:實習學生參與校外實習課程時,如實習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間並無成立僱傭關係,以致實習合作機構無提供勞工保險時,保險事宜應如何處理? | A12 |
13 | Q:實習學生可否投保勞保? | A13 |
14 | Q:部分實習合作機構已經有為學生投保勞保或其他商業團體保險,學校是否還需要為學生投保校外實習團體保險? | A14 |
15 | Q:如果實習合約是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之2的生效日(115年2月1日)前就已經簽訂,是否仍依原契約繼續辦理實習合作至實習結束日為止? | A15 |
16 | Q:若實習合作機構在簽約後或實習期間有違反「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之2應備條件之情事,是否必須立即終止校外實習合作? | A16 |
17 | Q:若校外實習課程擬合作對象為集團分公司、分店或大型企業之分廠、園區或獨立運作單位,如何判斷得否與該機構進行實習合作? | A17 |
18 | Q:學校欲與未違反法令之分公司、分店或分廠等獨立運作或分支單位合作實習課程時,須完成簽訂之「切結書」,其內容訂定依據及辦理原則為何? | A18 |
19 | Q:實習合作機構是否可以基於企業經營或業務調配所需,頻繁或任意調動學生至不同地方支援? | A19 |
20 | Q:如何為實習學生安排住宿及交通? | A20 |
21 | Q:學生實習期間表現不佳,實習合作機構建議辭退,應如何處理? | A21 |
22 | Q:實習合作機構是否可以拒絕實地訪視? | A22 |
23 | Q:學生實習期間發生性別事件,應如何處理? | A23 |
24 | Q:學生實習期間若有任何問題時,需聯絡何人? | A24 |
25 | Q:實習課程結束後是否需有相關評估機制? | A25 |
26 | Q:若全年或半年均在校外實習,實習學生可否免繳學雜費? | |
27 | Q:學生校外實習可以請假嗎? | A27 |
28 | Q: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立及組織章程制定之相關規定及流程為何? | A28 |
29 | Q:外國學生參與校外實習課程,應注意那些事項? | A29 |